变更公告公示

当前位置:网站首页 > 交易信息 > 非招标采购 > 变更公告公示

池州市排水有限公司清溪污水处理厂低压配电柜改造项目更正公告

发布时间: 2025-11-24 15:54:51   作者:本站编辑   浏览次数:

一、澄清/修改内容

现对“ 池州市排水有限公司清溪污水处理厂低压配电柜改造项目 ”(项目编号: HW16225080 )采购文件进行澄清/修改,澄清/修改内容如下:

变更内容
标段名称:   池州市排水有限公司清溪污水处理厂低压配电柜改造项目   
是否修改数据       
原文件发布(获取)截止时间:  2025年12月01日  新文件发布(获取)截止时间:  2025年12月01日 
原投标截止时间:  2025年12月02日  新投标截止时间  2025年12月02日 
原开标时间  2025年12月02日   新开标时间  2025年12月02日 
原质疑截止时间  2025年12月01日  新质疑截止时间   2025年12月01日  
原澄清补遗截止时间  2025年12月02日    新澄清补遗截止时间  2025年12月02日 
原采购内容  为保障清溪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,现需对现有低压配电系统进行升级改造。    新采购内容  为保障清溪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,现需对现有低压配电系统进行升级改造。 
原工期天数(供货期或服务期)  30   新工期天数(供货期或服务期)  30 
原期限说明  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完成项目改造及安装    新期限说明  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完成项目改造及安装 
原资格条件  1、具备下列条件: (1)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; (2)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; (3)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; (4)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。; 2、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; 3、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,不得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,不得确定为成交供应商: (1)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; (2)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; (3)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; (4)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,以及存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和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,期限未满的。 4、供应商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,且经营范围包含本次采购的相关服务内容。 5、供应商至少提供一例低压配电柜的供货及安装项目业绩。 6、投标人资格:同时具有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,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。 7、项目负责人要求: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(有效期满的,必须延续注册合格,并在投标企业注册) 8、投标单位需提供法人授权投标代表自2025年9月以来至少一个月供应商为其缴纳社保信息证明,以证明与其他投标方之间的独立关系;如授权法人投标,可不提供社保信息证明。  新资格条件  1、具备下列条件: (1)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; (2)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; (3)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; (4)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。; 2、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; 3、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,不得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,不得确定为成交供应商: (1)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; (2)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; (3)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; (4)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,以及存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和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,期限未满的。 4、供应商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,且经营范围包含本次采购的相关服务内容。 5、供应商至少提供一例低压配电柜的供货及安装项目业绩。 6、投标人资格:同时具有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,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。 7、项目负责人要求: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(有效期满的,必须延续注册合格,并在投标企业注册) 8、投标单位需提供法人授权投标代表自2025年9月以来至少一个月供应商为其缴纳社保信息证明,以证明与其他投标方之间的独立关系;如授权法人投标,可不提供社保信息证明。 
澄清公告
澄清公告名称   池州市排水有限公司清溪污水处理厂低压配电柜改造项目更正公告   

二、联系方式

   联 系 人: 黄妹英 

   电    话: 13156678036 

   电子邮件:  <@澄清公告标签.联系人邮箱/> 


附件下载:更正公告.pdf

相关公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