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澄清/修改内容
现对“ 集中维修工作组臭氧尾气浓度分析仪采购项目 ”(项目编号: HW20325121 )采购文件进行澄清/修改,澄清/修改内容如下:
| 变更内容 | |||
| 标段名称: | 集中维修工作组臭氧尾气浓度分析仪采购项目 | ||
| 是否修改数据 | 是 | ||
| 原文件发布(获取)截止时间: | 2025年11月17日 | 新文件发布(获取)截止时间: | 2025年11月20日 |
| 原投标截止时间: | 2025年11月19日 | 新投标截止时间 | 2025年11月22日 |
| 原开标时间 | 2025年11月19日 | 新开标时间 | 2025年11月22日 |
| 原质疑截止时间 | 2025年11月18日 | 新质疑截止时间 | 2025年11月21日 |
| 原澄清补遗截止时间 | 2025年11月19日 | 新澄清补遗截止时间 | 2025年11月22日 |
| 原采购内容 | 臭氧尾气浓度分析仪1台。 | 新采购内容 | 臭氧尾气浓度分析仪1台 |
| 原工期天数(供货期或服务期) | 20 | 新工期天数(供货期或服务期) | 20 |
| 原期限说明 | 签订合同后20天 | 新期限说明 | 签订合同后20天 |
| 原资格条件 | 1、投标人必须是符合招投标法规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,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; 2、投标人必须是本次招标项目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或合法代理商,投标人若为代理商,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代理证书或制造商对本次投标出具的授权书。 | 新资格条件 | 1、投标人必须是符合招投标法规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,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; 2、投标人必须是本次招标项目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或合法代理商,投标人若为代理商,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代理证书或制造商对本次投标出具的授权书。 |
| 澄清公告 | |||
| 澄清公告名称 | 集中维修工作组臭氧尾气浓度分析仪采购项目澄清公告1 | ||
二、联系方式
联 系 人: 吴芸
电 话: 13723456391
电子邮件: <@澄清公告标签.联系人邮箱/>